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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各校初審後,轉報本部審查: 一、申請表。 二、履歷表。 三、學歷證明文件。 四、服務機關或學校之服務證明書。 五、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及前條規定之資料或證明文件。
  2. 前項申請教官資格案件,由本部設教官資格審查會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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