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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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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各校初審後,轉報本部審查: 一、申請表。 二、履歷表。 三、學歷證明文件。 四、服務機關或學校之服務證明書。 五、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及前條規定之資料或證明文件。
  2. 2.前項申請教官資格案件,由本部設教官資格審查會審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 7 條,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需檢附以下文件:申請表、履歷表、學歷證明文件、服務機關或學校的服務證明書,以及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及前條規定的資料或證明文件。這些文件須先送本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進行初審,再轉報本部審查。 參考資料: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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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各校初審後,轉報本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