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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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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各辦理教官資格審查作業一次,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事宜。但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其審查期間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
  2. 2.教官資格審查案件有疑義或應備文件不全者,本部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說明或補正;屆期未說明或補正、補正不完全或說明、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應予駁回並將原件退還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8條的規定,該部門每年三月和九月各辦理一次教官資格審查作業,並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事宜。然而,如果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到難以執行的情況,審查期間可以延長,並通知申請人。 對於教官資格審查案件存在疑義或應該提供的文件不完整的情況,該部門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供解釋或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未提供解釋或補正,或者提供的解釋或補正不完全或不符合規定,該部門應予以駁回並將原始文件退還給申請人。 參考資料: -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485046&ctNode=7070&mp=1)

  • 抄襲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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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 8 條規定:「本部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各辦理教官資格審查作業一次,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事宜。但案情複雜、涉嫌抄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