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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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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各辦理教官資格審查作業一次,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事宜。但案情複雜、涉嫌
抄襲
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其審查期間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
教官資格審查案件有疑義或應備文件不全者,本部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說明或補正;屆期未說明或補正、補正不完全或說明、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應予
駁回
並將原件退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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