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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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8條的規定,該部門每年三月和九月各辦理一次教官資格審查作業,並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事宜。然而,如果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到難以執行的情況,審查期間可以延長,並通知申請人。 對於教官資格審查案件存在疑義或應該提供的文件不完整的情況,該部門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供解釋或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未提供解釋或補正,或者提供的解釋或補正不完全或不符合規定,該部門應予以駁回並將原始文件退還給申請人。 參考資料: -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485046&ctNode=7070&mp=1)
- 抄襲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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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