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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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官資格審查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教官資格證書。
- 2.各校遴任教官時,受遴任人應具有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職務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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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經過審查合格的教官資格審查案件,將由中央警察大學本部發給教官資格證書。 2. 在各校進行教官遴任時,被遴任的人應具備以下條件:目前擔任職務並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的職務。 參考資料:《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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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