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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官資格審查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教官資格證書。
  2. 各校遴任教官時,受遴任人應具有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職務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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