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教官資格審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其經審查合格者,應撤銷其該等級起之教官資格及註銷教官資格證書,並自駁回或撤銷之日起,依各款所定期間,不受理其教官資格審查之申請: 一、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表件或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專門著作為合著者未確實填載為合著或未繳交合著人證明、未適當引註、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著作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一年至五年。 二、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 三、學歷證明文件、服務機關或學校服務證明書或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或以違法、不當手段影響審查:七年至十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警察大學台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10條規定,教官資格申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駁回其申請並撤銷其該等級起之教官資格及註銷教官資格證書,並且在駁回或撤銷之日起,根據各款所定期間,不受理其教官資格審查申請。 根據該法條的細則,以下是各款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一、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表件或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專門著作為合著者未確實填載為合著或未繳交合著人證明、未適當引註、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著作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一年至五年。 這項款項指出了一些可能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如填寫不實資料、未正確填寫合著者資訊、未提供相關合著人證明、未適當引用他人作品、未經授權重複發表、未註明部分內容為已發表等。如果教官資格審查申請人涉及這些情節,則駁回申請並撤銷其該等級起之教官資格及註銷教官資格證書,並且在一年至五年內不受理其教官資格審查申請。 二、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 這項款項指出了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中可能存在的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如果教官資格審查申請人的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涉及這些情節,則撤銷其該等級起之教官資格及註銷教官資格證書,並且在五年至七年內無法申請教官資格審查。 三、學歷證明文件、服務機關或學校服務證明書或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或以違法、不當手段影響審查:七年至十年。 這項款項指出了學歷證明文件、服務機關或學校服務證明書或合著人證明可能被偽造、變造,或者使用違法、不當手段影響審查的情事。如果教官資格審查申請人涉及這些情節,則撤銷其該等級起之教官資格及註銷教官資格證書,並且在七年至十年內無法申請教官資格審查。 以上為針對中央警察大學台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10條的逐條釋義及範例,所使用之參考資料為中央警察大學台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並根據最新修訂內容進行解釋。
- 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人證名詞
- 抄襲名詞
- 變造名詞
- 偽造名詞
-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