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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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予一至三日之特別休假: 一、處理重大突發治安事件,消弭禍患,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二、奮勇緝兇,負傷不退,達成任務,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冒險犯難,達三日以上,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搜救空難、山難、海難達三日以上,並達成任務,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五、當選直轄市、縣(市)級模範警察或好人好事代表者。 六、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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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第2條列舉了六種情況下可以給予特別休假一至三天的情形。根據該法條所提到的內容,以下是對各項情形的釋義: 一、處理重大突發治安事件,消弭禍患,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此情形指的是警察人員在處理重大突發治安事件時,能夠成功消除禍患並且獲得獎勵。這些獎勵可以是記大功或比大功更高的獎勵。 二、奮勇緝兇,負傷不退,達成任務,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這指的是在追捕凶手時,警察人員表現出奮勇的精神,即使受傷也毫不退縮,最終達成了任務,並獲得了獎勵,例如記大功及更高的獎勵。 三、搶救重大災害,冒險犯難,達三日以上,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這種情形指的是在搶救重大災害時,警察人員冒著危險和困難,持續三天以上進行搶救行動,最終達成任務並獲得了獎勵,例如記大功及更高的獎勵。 四、搜救空難、山難、海難達三日以上,並達成任務,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這指的是在搜救空難、山難或海難時,警察人員進行了三天以上的搜救行動,成功地達成了任務並獲得了獎勵,例如記大功及更高的獎勵。 五、當選直轄市、縣(市)級模範警察或好人好事代表者: 這種情形指的是警察人員因為無私的奉獻和卓越表現,而被當地政府當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的模範警察或好人好事代表。這種情形下,警察人員可以獲得特別休假。 六、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這指的是警察人員在主辦業務上進行了重大的改革,提出了具體的方案,並經警察機關採納並取得確切成效,最終獲得了大功級別及更高的獎勵。 這些釋義是根據該法條內容進行解讀得出的結論,並無法提供實際案例。如需具體案例可參考警察人員相關之法院判決書或判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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