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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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二至五日之特別休假: 一、主動破獲重大擾亂財政金融或私造武器彈藥案件,人證俱獲,受頒獎以上之獎勵者。 二、當選全國性模範警察者。 三、當選全國性好人好事代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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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第3條規定,有以下三種情事之一者,可以給予二至五日的特別休假: 一、主動破獲重大擾亂財政金融或私造武器彈藥案件,並且已經獲得了相關的人證,並被頒發獎勵(包括頒發以上級別的獎勵)者。 範例:例如警察人員以自己的主動行動破獲了一個重大的財政金融擾亂案件,並且有相關人證可以證明其貢獻,最後被頒發了嘉獎獎勵,根據法規,該警察人員可以享受特別休假。 二、警察人員當選為全國性模範警察者。 範例:例如警察人員參與了全國性的模範警察評選活動,最後獲得了該榮譽,根據法規,該警察人員可以享受特別休假。 三、警察人員當選為全國性好人好事代表者。 範例:例如警察人員在社會上具有良好的形象,並且被選為全國性的好人好事代表,根據法規,該警察人員可以享受特別休假。
- 人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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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