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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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三至七日之特別休假: 一、主動破獲叛亂組織,人證俱獲者。 二、因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受頒勳章者。 三、因特殊功績榮獲晉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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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第4條,警察人員在符合以下情節之一時,可以獲得三至七天的特別休假: 1. 主動破獲叛亂組織且取得了相關的人證。 2. 因為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而被授予勳章。 3. 因為特殊功績而晉升階級。 參考資料:《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內政部警政署網站。
- 人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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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