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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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警察機關給予特別休假人員不止一人時,得視勤務、業務需要,分批分期實施。
- 2.休假期間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令其銷假,並保留其假期或酌發不休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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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警察機關需要給予多人特別休假時,可以根據勤務和業務的需要,分批分期實施休假。同時,在特別休假期間如果遇到緊急事故需要處理,可以隨時取消休假,並根據情況保留假期或給予不休假獎金。 參考資料: 《警察人員特別休假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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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