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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員)之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獎懲之法令依據、具體獎懲事實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2. 受記大功或記過以上之獎懲者,應通知其家長(屬);其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並通知其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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