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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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員)之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獎懲之法令依據、具體獎懲事實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 2.受記大功或記過以上之獎懲者,應通知其家長(屬);其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並通知其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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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18條內容為: 1. 學生(員)獎懲案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並在通知中載明該獎懲的法令依據、具體的獎懲事實以及提供不服之救濟程序。這表示當學生(員)受到獎懲時,相關的通知文件應提供相關法令、具體事實和救濟程序的相關內容。 2. 對於受到大功或大過以上獎懲的學生(員),應該通知其家長(如果是未成年人)和通知其服務單位(如果是公務員身份)。這表示當學生(員)受到大功或大過以上的獎懲時,除了通知當事人本人外,還需要通知其家長(如果是未成年人)和其服務單位(如果是公務員身份)。 參考資料: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獎懲規則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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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