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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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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時,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經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簽陳校長核定
  2. 2.訓育委員會審議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3. 3.涉及性別平等建議懲處之案件,得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代表列席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17條的內容,對於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應給予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處的訓育委員會將審議後經校長簽核核定。在訓育委員會審議時,也可以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此外,如果涉及性別平等建議懲處的案件,則可以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代表列席說明。 參考資料: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 懲處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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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 17 條規定:「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時,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經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簽陳校長核定。訓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