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17 條
- 1.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時,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經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簽陳校長核定。
- 2.訓育委員會審議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3.涉及性別平等建議懲處之案件,得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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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17條的內容,對於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應給予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處的訓育委員會將審議後經校長簽核核定。在訓育委員會審議時,也可以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此外,如果涉及性別平等建議懲處的案件,則可以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代表列席說明。 參考資料: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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