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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17 條

  1. 1.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時,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經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簽陳校長核定
  2. 2.訓育委員會審議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3. 3.涉及性別平等建議懲處之案件,得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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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17條的內容,對於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應給予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處的訓育委員會將審議後經校長簽核核定。在訓育委員會審議時,也可以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此外,如果涉及性別平等建議懲處的案件,則可以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代表列席說明。 參考資料: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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