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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時,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經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簽陳校長核定
  2. 訓育委員會審議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3. 涉及性別平等建議懲處之案件,得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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