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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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員)之獎懲,除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或留校察看外,同一學期之獎懲於計算操行成績時,得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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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的《學生(員)獎懲規則》第16條的規定,學校對於學生(員)的獎懲處分包括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或留校察看等。根據該條規定,在計算操行成績時,同一學期的獎懲處分可以相互抵銷。這表示如果學生在同一學期內既受到獎勵,又受到懲罰,學校在計算學生的操行成績時會考慮這些獎懲處分的相互影響。 參考資料: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獎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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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