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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員)之獎懲,除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或留校察看外,同一學期之獎懲於計算操行成績時,得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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