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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16 條

學生(員)之獎懲,除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或留校察看外,同一學期之獎懲於計算操行成績時,得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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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的《學生(員)獎懲規則》第16條的規定,學校對於學生(員)的獎懲處分包括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或留校察看等。根據該條規定,在計算操行成績時,同一學期的獎懲處分可以相互抵銷。這表示如果學生在同一學期內既受到獎勵,又受到懲罰,學校在計算學生的操行成績時會考慮這些獎懲處分的相互影響。 參考資料: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獎懲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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