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15 條
學生(員)有本規則應予懲處之行為,因過失、行為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有悛悔實據或情節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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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獎懲規則第15條,當學生(員)有應予懲處的行為時,如果是因為過失或在行為被發覺之前主動請求處分、有悔過的事實或情節顯示值得憐憫,則可以減輕或免除其懲處。這意味著學生(員)可以根據他們的情況獲得一些緩和或豁免處罰。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這項法條並未直接引用任何具體的案例或判例,因此我們無法提供直接相關的案例。然而,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一個可能的範例是當一名學生(員)違反校規,但在被發現之前自願承認並立即請求處分,並且顯示出悔過的態度和解決問題的意願,學校可以考慮減輕或免除對該學生(員)的懲處。這個範例展示了這項法規的適用情況,其中學生(員)的自願和悔過的態度被視為減輕或豁免處罰的因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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