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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檢舉犯罪因而破獲。 二、擔任校內幹部表現優異足為楷模。 三、同一學年未曾請假、曠課、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或劣蹟註記。 四、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五名、第六名或第七名。 五、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四名、第五名或第六名。 六、代表本大學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二名。 七、代表本大學參加省(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一名。 八、參加國際或國內各項競賽,其成績破全國紀錄。 九、入校後通過本大學所定英語檢定畢業門檻標準逾二級。 十、有其他相當於各款優良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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