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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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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員)之
懲處
,分為下列六種: 一、
申誡
。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學或退訓。 六、開除學籍。
前項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員不適用之。
同一學期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以記大過一次計算。
第一項留校察看期間為受懲處當學期及次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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