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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員)之懲處,分為下列六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學或退訓。 六、開除學籍。
  2. 前項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員不適用之。
  3. 同一學期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以記大過一次計算。
  4. 第一項留校察看期間為受懲處當學期及次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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