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8 條
- 1.學生(員)之懲處,分為下列六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學或退訓。 六、開除學籍。
- 2.前項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員不適用之。
- 3.同一學期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以記大過一次計算。
- 4.第一項留校察看期間為受懲處當學期及次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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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8條,學生(員)的懲處分為六種,包括申誡、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退訓以及開除學籍。其中,留校察看、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不適用於學員。同一學期如果被申誡三次,將被視為記過一次;累計記過三次,將被視為記大過一次。留校察看的期間為受懲處的當學期和下一學期。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中央警察大學的學生在同一學期內被申誡三次,那麼將視為記過一次。再假設這位學生在接下來的學期又被申誡三次,那麼就又會被視為記過一次。如果學生在累計記過三次後又犯下一次違規行為,則會被視為記大過一次。如果一位學員的行為嚴重到需要受到嚴厲處分的程度,則可能會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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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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