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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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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交、接勤務不清。 二、擔任公差不力。 三、團體活動不遵編組或不參加活動。 四、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 五、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一日。 六、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輕微。 七、遺失學生證。 八、值勤遲到或接班逾時半小時以上。 九、校內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十、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因而肇事。 十一、汽、機車於校內未依規定停放。 十二、校內行車違反速限規定。 十三、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與研究生優劣言行加減分及註記標準表同一學期受註記劣蹟累積每達六點。 十四、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物不週致生損壞,情節輕微。 十五、對於交辦事項,遲延或執行不力。 十六、違反網路使用規範,第十一條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情形,情節輕微。 十七、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輕微。 十八、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輕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獎懲規則第9條,針對以下各款情況,將給予申誡處分: 一、交、接勤務不清:指在接手或交班勤務時,處理不清楚或不完整。 例如:學生在接手勤務時未確實了解前一班學生所完成的任務。 二、擔任公差不力:指在公差期間未達到預期目標或表現不佳。 例如:學生在公差期間未有效執行指定的任務或任務完成不符合要求。 三、團體活動不遵編組或不參加活動:指在校內團體活動中不按照編組要求或者未參加活動。 例如:學生在校內舉辦的社團活動中未按照分組要求或者無故缺席。 四、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指在離校前未完成正確的請假手續。 例如:學生在離校前沒有遵循學校規定的請假流程。 五、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一日:指請假時間超過兩小時但不滿一天。 例如:學生在請假時,請假時間超過兩小時但不到一天的範圍。 六、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輕微:指在生活中違反校規,拒絕聽從指導或更正,但情況輕微。 例如:學生在校內生活中出現違反校規的情況,但情況輕微且能夠接受指導並改正。 七、遺失學生證:指不慎丟失學生證。 例如:學生不小心遺失了自己的學生證。 八、值勤遲到或接班逾時半小時以上:指在值勤或接班時遲到超過預定時間的一半以上。 例如:學生在值勤或接班時遲到超過預定時間的一半以上。 九、校內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指在校內騎乘機車時不戴上安全帽。 例如:學生在校園內騎乘機車但不戴安全帽。 十、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因而肇事:指由於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例如:學生因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而發生交通事故。 這些是我根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獎懲規則第9條的規定進行釋義的範例,該參考資料與這個問題有100%相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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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 9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交、接勤務不清。 二、擔任公差不力。 三、團體活動不遵編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