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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逃避公差勤務,不聽糾正。 二、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較重。 三、謾罵或欺凌他人。 四、有藐視師長之行為。 五、擔任實習幹部或教育班長,不聽督導或有違職守。 六、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物不週致生損壞,情節重大。 七、無正當理由,開啟他人箱櫃或抽屜。 八、不當行為,有損校譽。 九、無正當理由不參與上課、集合、點名、會議、實驗或實習。 十、攜帶物品外出校門拒絕接受查驗。 十一、不遵守上課、自修秩序,經勸阻不聽。 十二、不假外出未滿一日或逾假一日以上未滿二日。 十三、閱覽違禁書刊、影片。 十四、校外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十五、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因而肇事,情節重大。 十六、擅自留宿外人。 十七、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 十八、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十九、違反網路使用規範,第十一條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情形,情節重大。 二十、在校內飲酒。 二十一、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重大。 二十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情節輕微。 二十三、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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