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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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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者,情節重大。 二、藐視師長,不聽訓誡,情節輕微。 三、破壞團體榮譽。 四、飲酒滋事。 五、無照駕駛或酒後駕車。 六、有賭博行為。 七、互毆或毆打他人。 八、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或破壞善良風俗。 九、謾罵或欺凌他人,不聽制止。 十、不假外出一日以上未滿二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滿三日。 十一、不聽指揮,致槍枝走火,尚未傷人。 十二、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輕微。 十三、藉端要挾,不守法紀。 十四、違反校訓情節較重。 十五、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 十六、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致有不良後果。 十七、惡意侵入電腦網站破壞系統資料或發送郵件病毒危及電腦主機安全干擾他人電腦紀錄或管理。 十八、利用電腦網路或以其他方法販售、提供或教唆製造不法商品。 十九、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重大者。 二十、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 二十一、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較重,或致生不良後果。 二十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情節較重。 二十三、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重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獎懲規則第11條,以下情形之一會被記大過: 一、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重大的情況。 範例:學生在宿舍內大聲喧嘩並拒不接受宿舍管理員的指導。 二、藐視師長,不聽訓誡,情節輕微的情況。 範例:學生在課堂上對教授說出不尊重的言語,但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 三、破壞團體榮譽的情況。 範例: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比賽期間,因為故意疏忽而導致遭受重大失敗。 四、飲酒滋事的情況。 範例:學生在校園內飲酒後,導致公共場所騷亂。 五、無照駕駛或酒後駕車的情況。 範例:學生在校園內無照駕駛或酒後駕車,危及他人安全。 其他情形請參考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獎懲規則第11條。

  • 訓誡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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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 1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者,情節重大。 二、藐視師長,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