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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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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警械使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警察人員使用警械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時,被害人可以向國家申請補償。補償金包括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等項目。 參考資料: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

  • 警械使用條例法規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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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第 1 條規定:「本標準依警械使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