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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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給與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慰撫金: (一)極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新臺幣七十萬元。 三、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慰撫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
-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醫療費,除病房費以保險病房為準外,核實支付。
- 3.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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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規定,當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導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時,將根據該條例中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償和賠償。 根據該條例第1項的規定,對於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用外,還應給予慰撫金,慰撫金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五十萬元。對於身心障礙者,除支付醫療費用外,還根據不同障礙程度給予一次性慰撫金,金額分別為極重度障礙者: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重度障礙者: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中度障礙者:新台幣一百萬元、輕度障礙者:新台幣七十萬元。對於死亡者,除給予一次性慰撫金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外,還需確定支付喪葬費用,喪葬費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根據第2條,醫療費用的支付應按照保險病房的費用為標準核實支付。 根據第3條,身心障礙程度的鑑定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進行。
- 第三人名詞
- 核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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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