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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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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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按照該條例使用警械造成第三人財物損失,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受到的財物損失。這意味著如果警察在使用警械時導致他人的財物被損壞,他們應該負責支付這些實際損失的金額。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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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