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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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及喪葬費支付標準,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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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條例規定所致他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其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及喪葬費的支付標準,根據前述法條所規定的辦理。具體支付標準以參考資料並未提及,因此無法給出確定且具體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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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