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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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2條,行政機關在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業務時,應指定專人承辦。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專責人員對家庭暴力問題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能夠有效地處理和防治家庭暴力事件。指定專人承辦的好處是可以提供更專業的服務,更有效地保護受害人,並能夠更好地了解和應對家庭暴力問題。這樣可以確保家庭暴力案件得到適當的處理和解決,同時也提供了受害人所需的支持和協助。 我找不到更多和這項法條有關的參考資料。
- 行政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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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