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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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3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及協助處理的原則。 根據第一項,通報案件的管轄原則如下: - 通報案件由受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如果同一案件被二個以上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那麼以被害人住居所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 根據第二項,緊急處理案件的管轄原則如下: - 緊急處理案件由被害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在必要的時候,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協助處理。 根據第三項,被害人後續追蹤處遇案件的管轄原則如下: - 被害人後續追蹤處遇案件由被害人住居所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在必要的時候,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協助處理。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的例子,如果有一個家庭暴力案件在直轄市A和縣B都有被通報,則管轄權會歸屬於被害人住居所地的直轄市(例如A市)或縣(例如B縣)的主管機關。同理,緊急處理案件和被害人後續追蹤處遇案件的管轄也遵循此原則。 此問題的參考資料很具體地說明了行政機關及警察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的管轄原則,並提供了針對多個直轄市、縣(市)的案例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居所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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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