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通報案件:為受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同一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者,為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緊急處理案件:為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三、被害人後續追蹤處遇案件:為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2. 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由發生地警察機關管轄,被害人居所地或相對人居所地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