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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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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即派員處理。管轄案件,受理後應即通報管轄機關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4條規定,當行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立即派員處理該案件。如果該案件不屬於該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行政機關應在受理後立即通報該案件的管轄機關,讓該管轄機關來處理此案件。 舉例來說,如果某地方行政機關收到一起家庭暴力的報案,該機關會派員前往處理該案件。但如果在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該案件不屬於該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應立即通報該案件的管轄機關,例如警察局或其他相關機構,以便他們能夠進一步處理此案件。這樣可以確保家暴案件得到適當的處理與保護。

  • 行政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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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4 條規定:「行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即派員處理。非管轄案件,受理後應即通報管轄機關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