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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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4條規定,當行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立即派員處理該案件。如果該案件不屬於該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行政機關應在受理後立即通報該案件的管轄機關,讓該管轄機關來處理此案件。 舉例來說,如果某地方行政機關收到一起家庭暴力的報案,該機關會派員前往處理該案件。但如果在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該案件不屬於該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應立即通報該案件的管轄機關,例如警察局或其他相關機構,以便他們能夠進一步處理此案件。這樣可以確保家暴案件得到適當的處理與保護。
- 行政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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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