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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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5條,行政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相互協助。當其他行政機關向某一機關請求協助時,該機關應立即處理該請求。這意味著各行政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加強合作,提供及時的支援和協助。
- 行政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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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