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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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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人員,應以適當方法優先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發現有傷病時,應緊急協助就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6 條》,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以適當方法優先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安全。如果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害人有傷病,該人員應立即提供緊急協助並協助就醫。 相關參考資料:《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華民國內政部,2020 年修正版 範例:如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人員在執行任務中發現被害人有傷病,例如身體受傷或情緒受創,他們應盡快聯繫醫療機構,提供必要的急診處置和治療,以確保被害人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

  • 家庭暴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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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6 條規定:「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人員,應以適當方法優先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發現有傷病時,應緊急協助就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