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人員,應以適當方法優先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發現有傷病時,應緊急協助就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6 條》,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以適當方法優先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安全。如果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害人有傷病,該人員應立即提供緊急協助並協助就醫。 相關參考資料:《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華民國內政部,2020 年修正版 範例:如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人員在執行任務中發現被害人有傷病,例如身體受傷或情緒受創,他們應盡快聯繫醫療機構,提供必要的急診處置和治療,以確保被害人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
- 家庭暴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