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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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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人員,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7 條,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人員應告知被害人其可行使的權利、救濟途徑和相關的服務措施。例如,當被害人報案時,執法人員應該向被害人說明他們可以要求保護令、提供指引和協助,以及介紹相關的支援機構和服務,如提供心理輔導或醫療協助等。這樣可以確保被害人了解他們的權益,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護。

  • 家庭暴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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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7 條規定:「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人員,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