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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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人員,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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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7 條,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人員應告知被害人其可行使的權利、救濟途徑和相關的服務措施。例如,當被害人報案時,執法人員應該向被害人說明他們可以要求保護令、提供指引和協助,以及介紹相關的支援機構和服務,如提供心理輔導或醫療協助等。這樣可以確保被害人了解他們的權益,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護。
- 家庭暴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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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