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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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行政機關在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有以下條件和程序: 1. 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被害人的聲請為其發出保護令,或延長現有的保護令。除非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的特殊情況,否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2. 聲請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時,必須提交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訪視會談紀錄表、驗傷診斷書,或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3. 如果被害人要求保密特定部分的報表、文件或資料,相關機關及其人員必須予以保密。這一要求必須在聲請保護令的書面中明確記載。 例如,在一個家庭暴力案件中,警方作為職責的一部分,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的規定,被害人可以向警方提出申請,要求頒布保護令。警方在處理申請時,必須收集相關的報表(如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並進行相應的訪視和會談,以評估被害人面臨的暴力危險程度。根據這些證據和資料,警方可以決定是否頒布保護令。同時,警方也需要尊重被害人的隱私權,如果被害人要求保密特定的報表或文件,警方必須遵從這一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聲請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家庭暴力名詞
- 係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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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