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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除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之情況外,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2. 聲請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時,應檢具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資料、訪視會談紀錄表、驗傷診斷書,或親密關暴力危險評估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3. 前項書表、文件或資料,經被害人要求保密部分,各機關及其人員應予保密,並於聲請保護令之書面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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