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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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法院裁定前對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方式提出建議時,應該包括以下內容:1.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的必要性;2.處遇計畫的內容、方式以及次數。 例如,一個直轄市主管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可能會提出建議,認為相對人應該接受心理輔導、戒除暴力行為的治療計畫,並且每月至少要參加一次處遇計畫的執行活動,以確保相對人更正其暴力行為的過程中得到適當的幫助和監督。這樣的建議可以在法院審理前告知或者是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聲請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條文
- 暫時保護令名詞
- 加害人處遇計畫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陳明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4 條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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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