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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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人員互助共濟業務之規劃督導,由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組織互助共濟委員會辦理。
- 2.前項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警政署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署長兼任,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由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後勤組組長及中央警察大學指派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由署長於警察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 3.第一項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政署主任秘書兼任,其下設業務、會計、監察三組,各置組長一人,業務、會計二組組長分別由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兼任;監察組長由委員中公推一人兼任,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另置主任幹事三人,分別由有關單位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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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2條的規定,警察人員互助共濟業務的規劃督導由內政部警政署組織互助共濟委員會負責。互助共濟委員會由警政署署長擔任主任委員,副署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並指定其他委員組成。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可以連任。委員會下設執行秘書和業務、會計、監察三組,分別由相關單位的人員擔任組長。此外,還有主任幹事三人由相關單位人員兼任。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引用內政部警政署官方網站(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19673&ctNode=6974&mp=1),其中包含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等相關法規和組織架構的介紹、職掌說明以及互助共濟委員會成員名單等相關資訊。 例如,根據警政署官網公告的資料,互助共濟委員會成員包括警政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以及來自警察機關的指定委員等。互助共濟委員會的成立和成員的配置有助於確保警察人員互助共濟業務的有效運作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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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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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