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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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警察機關、學校編制內之員工,應一次繳納互助俸額百分之十作為互助基金;並每月繳納互助俸額百分之五作為互助金,另得由社會公益團體捐贈贊助,以支應員工互助共濟事項之開支,有餘時併入互助基金存儲。
- 2.前項互助俸額另定之。
- 3.第一項互助基金應妥為儲存,不得移作別用,以備互助金不敷時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4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編制內的員工應一次性繳納互助俸額的10%作為互助基金,並每月繳納互助俸額的5%作為互助金。社會公益團體也可以捐贈贊助,以支應員工互助共濟的開支,多餘的資金可以存入互助基金中。 2. 互助俸額可以另外規定。 3. 互助基金應該儲存起來,不能轉作其他用途,以備互助金不足時使用。 以上回答是根據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4條的規定以及相關的資料所提供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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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