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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編制內之員工,應一次繳納互助俸額百分之十作為互助基金;並每月繳納互助俸額百分之五作為互助金,另得由社會公益團體捐贈贊助,以支應員工互助共濟事項之開支,有餘時併入互助基金存儲。
  2. 前項互助俸額另定之。
  3. 第一項互助基金應妥為儲存,不得移作別用,以備互助金不敷時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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