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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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互助共濟員工,遇有前條各款事故之一者,其公賻、公濟及慰藉金、補助費等核發標準,以互助人當月互助俸額所得,視其原因及參加互助共濟年資,依下列規定給予之: 一、死亡或終身失能退休者,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一。但自殺死亡者不予補助。 二、員工之父母與配偶喪葬各給二個互助俸額之補助費。 三、因公受傷或災害受傷,視其情節輕重,給與五個至十二個互助俸額之慰藉金,其標準表如附表二。 四、退休(職)資遣補助費標準表如附表一。 五、員工之父母、配偶、子女因患重病住院醫療,一次醫療費用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上者,得申請補助百分之三十,同一員工每年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成年子女以仍在學現尚未婚、且無職業,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其因整容、整修(形)、自殺及非疾病施行違反生理之手術及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均不予補助。 六、員工遭受重大災害之補助基準由互助共濟委員會視災情簽請警政署署長核定;其申請補助手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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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6條的規定,參加互助共濟的員工若遭遇前條各款事故之一,如死亡、終身失能退休、父母或配偶喪葬、因公受傷或災害受傷、退休資遣、父母、配偶或子女因患重病住院醫療、遭遇重大災害等,可以按照互助人當月互助俸額所得,依照相應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金或補助費。補助標準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附表一和附表二。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自殺死亡的情況是不予補助的。另外,對於因患重病住院醫療所需支付的醫療費用,員工可以申請補助,補助金額為一次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三十,但每年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此外,在遇到重大災害時,補助基準需要由互助共濟委員會向警政署署長申請核定。 參考資料: - 警政署,「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線上]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23047&ctNode=2014持續更新 (查閱日期:2022年10月31日) - 警政署,「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相關表單」,[線上]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26666&ctNode=30509 (查閱日期:2022年10月31日)
- 核名詞
- 資遣名詞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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