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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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人員合於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規定降齡屆齡退休者,於退休時,除依第五條第五款發給退休補助費外,並發給特別給付金;其核發標準為每提早一年發給新臺幣六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 2.前項特別給付金所需經費,由警政署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 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年七月二日以前,合於當時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基)準表規定降齡命令退休者,準用第一項規定發給特別給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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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7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第1款,符合警察人員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退休年齡的降齡標準而退休的警察人員,在退休時可以獲得特別給付金。根據法條的規定,每提早一年退休,可以獲得新臺幣六萬元的特別給付金,最高上限為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範例:如果符合降齡退休標準的警察人員在退休時提早了三年退休,那麼他們可以獲得三年乘以六萬元,也就是新臺幣十八萬元的特別給付金。 2. 根據第2款,特別給付金所需的財源由警政署來編列預算並支付。 3. 第3款規定,從民國66年9月1日到80年7月2日期間,符合當時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而退休的警察人員,也可以根據第1款的規定獲得特別給付金。 這些解釋是根據該法條的文字內容進行的,參考資料來自於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本身。
- 第五條第五款條文
- 核名詞
-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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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