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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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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失能退休公濟,指發生失能事實而不能從事本身工作,依法退休者;第四款所稱因公受傷,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執行職務中發生危險而受傷。 二、因出差遇險而受傷。 三、在辦公場所遭遇意外而受傷。 四、因戰事波及而受傷。
  2. 2.第六條之年資,自參加互助共濟之日起算,不滿一年者以一年計,如離職後再任者,以前已繳互助金之年月應予合併計算;第五款所稱住院比照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所指定之醫院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的敘述,我們沒有關於"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 8 條"的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任何有關該條法規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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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 8 條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失能退休公濟,指發生失能事實而不能從事本身工作,依法退休者;第四款所稱因公受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