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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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死亡公賻金之領受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辦理,如無領受人時,得由原服務機關請領公賻金三分之一作為辦理喪葬費用,有餘時仍繳回併入基金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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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警察人員死亡且沒有指定領受人時,可以由原服務機關請領公賻金中的三分之一作為支付喪葬費用,剩餘的部分則應該退回並納入基金儲存。 參考資料: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28)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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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