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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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公賻、公濟金,應由死亡員工法定領受人或失能員工本人,填具申請書報由服務機關核轉互助共濟委員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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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10條,當警察人員請領公賻、公濟金時,必須由法定領受人或失能員工本人填寫申請書,並由所屬的服務機關審核後轉交互助共濟委員會。這條法條確保了申請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查看台灣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該法於2019年12月5日公布。根據這項法規,警察人員的家屬或受益人可以請領公賻、公濟金,但必須填寫正確的申請文件並經過審核程序。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警察人員及其家屬在面對意外或緊急情況時能夠獲得必要的支援和協助。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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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