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各項互助共濟事項及特別給付金之給付者,應依下列規定日期起算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 一、公賻金及喪葬補助費自死亡日期起算。 二、失能退休公濟金自公保處核定失能給付日期起算。 三、退休、資遣補助費及特別給付金自生效日期起算。 四、其餘於事故發生或出院之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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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各項互助共濟事項及特別給付金之給付者,應依下列規定日期起算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 一、公賻金及喪葬補助費自死亡日期起算。 二、失能退休公濟金自公保處核定失能給付日期起算。 三、退休、資遣補助費及特別給付金自生效日期起算。 四、其餘於事故發生或出院之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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