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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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各項互助共濟事項及特別給付金之給付者,應依下列規定日期起算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 一、公賻金及喪葬補助費自死亡日期起算。 二、失能退休公濟金自公保處核定失能給付日期起算。 三、退休、資遣補助費及特別給付金自生效日期起算。 四、其餘於事故發生或出院之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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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的解釋,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11條規定了各項互助共濟事項及特別給付金的給付期限。根據該條規定,申請各項互助共濟事項及特別給付金的給付者,應在特定的日期起算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否則將視為棄權。 一、對於公賻金及喪葬補助費的給付,應從死亡日期起算計算給付期限。 二、對於失能退休公濟金的給付,應從公保處核定失能給付的日期起算計算給付期限。 三、對於退休、資遣補助費及特別給付金的給付,應從生效日期起算計算給付期限。 四、對於其他事故發生或出院相關的給付,應從事故發生或出院的日期起算計算給付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逾期未在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則將被視為棄權,即失去給付的權益。 以上資訊參考自司法院釋字第四三四號解釋。
- 核定名詞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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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