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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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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當地
主管機關
,係指當舖業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當舖業之營業所在地與庫房所在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
發當舖業許可證後,應通知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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