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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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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當地主管機關,係指當舖業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2.當舖業之營業所在地與庫房所在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3. 3.前項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當舖業許可證後,應通知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第 2 條,可以得知以下內容: 1. 當地主管機關指的是當舖業營業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表示在申請籌設當舖業勘驗及設立許可時,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當舖業的營業所在台北市,那麼該當舖業需要向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 2. 如果當舖業的營業所在地和庫房所在地屬於不同的直轄市或縣(市),則需要由這兩個地方的主管機關共同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當舖業的營業所在新北市,庫房所在台北市,那麼這兩個地方的主管機關都需要一起辦理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 3. 在營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當舖業許可證後,應該通知庫房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當舖業的營業所在新北市,庫房所在台北市,當營業所在新北市的主管機關核發了當舖業許可證後,需要通知庫房所在台北市的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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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當地主管機關,係指當舖業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舖業之營業所在地與庫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