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所稱當地主管機關,係指當舖業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2.當舖業之營業所在地與庫房所在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3.前項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當舖業許可證後,應通知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第 2 條,可以得知以下內容: 1. 當地主管機關指的是當舖業營業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表示在申請籌設當舖業勘驗及設立許可時,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當舖業的營業所在台北市,那麼該當舖業需要向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 2. 如果當舖業的營業所在地和庫房所在地屬於不同的直轄市或縣(市),則需要由這兩個地方的主管機關共同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當舖業的營業所在新北市,庫房所在台北市,那麼這兩個地方的主管機關都需要一起辦理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 3. 在營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當舖業許可證後,應該通知庫房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當舖業的營業所在新北市,庫房所在台北市,當營業所在新北市的主管機關核發了當舖業許可證後,需要通知庫房所在台北市的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