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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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當舖業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無本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三、營業場所及庫房之租賃契約影本(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舖業所有者,得免附)、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及向轄區工務機關申請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四、營業場所及庫房安全設備圖說。 五、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 2.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可者,發給籌設同意書。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予籌設許可;其情形得補正者,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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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第3條,經營當舖業者在申請籌設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一、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無本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三、營業場所及庫房之租賃契約影本(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舖業所有者,得免附)、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及向轄區工務機關申請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四、營業場所及庫房安全設備圖說。 五、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會發給籌設同意書。如果申請人未遵守前項規定辦理或補正不符合規定,則不予籌設許可。 例如,如果一家當舖業者在申請時未檢附營業場所的租賃契約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或者未附上營業場所安全設備圖說,根據該法規,當地主管機關將不予籌設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條文
- 切結書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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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