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第4條,申請人在取得籌設同意書後,需完成以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勘驗: 1. 依當舖業設備基準設置營業場所及庫房,並檢附照片及設備簡要圖說。 2. 辦理責任保險,並檢附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單影本。 3. 檢附資本額之會計師簽證及存款證明影本。 當地主管機關接受申請後,應進行審查並與申請人約定勘驗期日。若審查、勘驗合格,則核發許可證;若未合格,則應限期命其補正。 申請人在取得許可證後,應在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若在期限內未辦妥登記,且未申請展期或展期後仍未辦妥登記,則許可證將被廢止。 參考資料: 1. 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2. 相關法規 (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 勘驗名詞
- 核名詞
- 期日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