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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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16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各級學校應加強執行輔導管教措施,推廣生活教育活動,以預防在學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發生。此規定要求學校在教育過程中,加強輔導和管教措施,並推廣有助於學生生活教育的活動,以預防不良行為及虞犯發生。可以舉例來說,學校可以組織工作坊、講座或活動來教育學生如何處理衝突、培養正確價值觀等。 2.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督導考核學校對於前項規定的執行成效。這表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責任監督學校的執行情況,以確保學校有效地實施輔導管教措施和生活教育活動。他們需要檢查學校的執行成效,並給予必要的考核。 3.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機關、社會教育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應經常舉辦有益少年身心健康之各項活動。這意味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會政策機關、社會教育機構和少年福利機構需要經常舉辦有益於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這些活動可能包括體育比賽、文化表演、課外活動等,旨在提供正向的環境和機會,幫助少年健康成長。 4. 主管文化、新聞、出版之機關應協調大眾傳播媒體加強預防少年犯罪之宣導,並且對足以戕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傳播進行嚴格處分。這項規定要求主管文化、新聞和出版機關協調大眾媒體,加強預防少年犯罪的宣導。同時,對於可能對少年身心健康有害的傳播活動,應該依法進行嚴格的處分。這保護了少年免受不良影響。 以上解釋基於我所提供的資料,以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本身的條文進行解讀。
- 少年名詞
- 虞犯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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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