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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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5 條,當父母或監護人發現子女或受監護之少年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時,可以向少年輔導委員會請求協助。少年輔導委員會在此情況下,可以綜合協調教育、衛生、社政、警察部門以及相關的少年輔導機構和社會團體,來協助管教或進行必要的矯治輔導。 舉例來說,如果父母或監護人發現他們的子女有嚴重的不良行為,例如吸毒、久拖不上學、參與犯罪等,他們可以向少年輔導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協助處理這些問題。少年輔導委員會在接到請求後,會與教育單位、衛生單位、社會福利單位、警察單位以及相關的輔導機構和社團一起,共同制定適合該少年的輔導計畫,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和矯治輔導。這樣的協助和輔導可以包括教育方面的輔導、心理衛生方面的輔導、社會福利方面的援助,並在必要時協助介入處理犯罪行為。
- 監護人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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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