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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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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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2 條,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若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適用本辦法之規定。這表示當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的人表現出不良行為或有可能觸犯刑罰法律時,相關部門可依據這項法規來預防虞犯並進行相關處理。 根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中也提及,當少年出現不良行為或虞犯的情況,應綜合考慮其教育、家庭、社區等各方面因素,並採取適當的輔導、改善措施,以預防其不當行為的發生或繼續發展。這樣的辦法旨在提供給少年所需的支持和幫助,以達到預防虞犯行為的目的。 舉例來說,當一名八歲的孩子經常進行打架、謾罵等不良行為,可能會觸犯刑罰法律時,根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2 條的規定,相關單位可運用本辦法的規定來針對這名少年進行相應的預防和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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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