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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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逃學或逃家。 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五、深夜遊蕩。 六、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七、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八、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九、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十、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十一、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十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十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十四、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十五、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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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是針對少年的不良行為進行規範和預防的辦法。根據該條的規定,少年不良行為包括以下情況: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這指的是少年與具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如與已有犯罪紀錄或傾向的人保持聯繫。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這指的是少年進入妨害身心健康的場所或其他不適當進入的場所,例如色情場所、危險場所等。 三、逃學或逃家。 這指的是少年無故逃離學校或家庭。 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這指的是少年攜帶具有殺傷力的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時,沒有正當理由或合法事由。 五、深夜遊蕩。 這指的是少年在深夜無正當理由或合法事由下徘徊從事不當活動。 六、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這指的是少年對待父母、尊長或教師的態度傲慢、舉止粗暴,缺乏尊重和禮貌。 七、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這指的是少年在非公共場所或不得公眾進入的職業賭場進行賭博活動,或者持有賭博相關的財物。 八、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這指的是少年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來調戲他人,干擾他人的生活和環境。 九、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這指的是少年持有猥褻的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十、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這指的是少年對他人施行暴力或參與打鬥,雖然未造成傷害。 十一、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這指的是少年無正當理由地追蹤他人,並且忽略他人的勸阻。 十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這指的是少年通過各種方式來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進入的場所。 十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這指的是少年在公共場所吸菸、嚼檳榔、飲酒或高聲喧嘩,干擾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十四、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這指的是少年在沒有合法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汽車或機車。 十五、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這指的是少年的其他行為,如果有損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的影響。 參考資料: -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中華民國法務部,2020年。 - 張宜年、「《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部分條款解釋」,《學法評論》,第40卷第1期,2019年。
- 少年名詞
- 攜帶名詞
- 非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持有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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