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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逃學或逃家。 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五、深夜遊蕩。 六、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七、於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八、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九、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十、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十一、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十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十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十四、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十五、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公共秩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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