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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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4條,少年虞犯是指具備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列舉行為之一的人。根據該法的第三條第二款,涵蓋了以下行為:1)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盜罪、搶奪罪、恐嚇罪、搶劫罪、勒贖罪、綁架罪、綁架勒贖罪、拐帶幼童罪或拐帶幼童求贖罪;2)販運、組織、勸誘、容留、引誘、引誘聯繫、強迫或協助他人賣淫罪或引誘他人從事賣淫罪;3)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6條、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所列行為。 範例:例如,如果一名未滿18歲的少年在未成年的條件下犯下殺人罪,根據該法條的定義,這名少年將被歸類為「少年虞犯」。
- 少年名詞
- 虞犯名詞
-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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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