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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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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加強實施上開工作。
  2. 2.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等情事,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5條規定了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的預防措施。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警察機關除了利用巡邏查察等勤務來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還應該在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加強實施上述工作。此外,警察機關應該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共同加強對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的預防工作。 根據參考資料《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修正部分條文之說明,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加強警察機關對於少年犯罪的預防工作,保障少年的發展權益,降低青少年犯罪率。警察機關在執行這項法規時,應該密切配合學校、社會團體和其他主管機關,加強對少年不良行為和虞犯的監督和干預措施。並且需要在關鍵時期加強巡邏查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協助。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學校或社會團體得知有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的情況,他們可以根據需要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例如,如果學校老師發現某個學生有暴力傾向或參與不良團體,他們可以向警察機關報告,並請求他們協助處理這個問題,以達到預防不良行為和保障學生安全的目的。這樣的舉動符合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5條的規定,並展現了學校和社會團體在預防青少年犯罪中的角色和責任。

  • 少年名詞
  • 虞犯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上開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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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5 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