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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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5條規定了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的預防措施。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警察機關除了利用巡邏查察等勤務來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還應該在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加強實施上述工作。此外,警察機關應該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共同加強對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的預防工作。 根據參考資料《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修正部分條文之說明,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加強警察機關對於少年犯罪的預防工作,保障少年的發展權益,降低青少年犯罪率。警察機關在執行這項法規時,應該密切配合學校、社會團體和其他主管機關,加強對少年不良行為和虞犯的監督和干預措施。並且需要在關鍵時期加強巡邏查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協助。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學校或社會團體得知有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的情況,他們可以根據需要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例如,如果學校老師發現某個學生有暴力傾向或參與不良團體,他們可以向警察機關報告,並請求他們協助處理這個問題,以達到預防不良行為和保障學生安全的目的。這樣的舉動符合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5條的規定,並展現了學校和社會團體在預防青少年犯罪中的角色和責任。
- 少年名詞
- 虞犯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上開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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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