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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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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對於
少年
不良行為及
虞犯
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協調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加強實施
上開
工作。
學校、社會團體、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構)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等情事,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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