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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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6條,警察機關在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應依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如果少年的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則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二、如果少年被認為有可能成為虞犯,警察機關應將其移送法院處理。 三、如果少年虞犯的事件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有關聯,則應先送法院處理。如果法院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那麼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部分,如果不超過兩個月,仍然可以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懲罰。 警察機關在依照上述規定處理完畢後,可以酌情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少年的家長、就讀學校或在職機構,加強對少年進行管教。 根據高雄市政府的相關資料,《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經於2011年12月20日修正公布並於2012年1月19日生效,主要目的是維護少年的身心發展,防止他們從事不良行為或進一步成為虞犯。警察機關在處理少年案件時,應依法辦理,同時也可與少年的家長、就讀學校或在職機構合作,以改善少年的行為和提供相應的輔導措施。
- 少年名詞
- 虞犯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不付審理名詞
- 不付保護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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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