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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處理之少年事件,於裁判後均應將裁判書正本分送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警察機關移送者,應分送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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