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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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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將少年交付警察機關以外之機構、社會團體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時,應通知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8條,在將少年交付警察機關以外的機構、社會團體或其他合適人士進行保護監管時,法院應通知該少年住居地的警察機關。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警察機關能夠得知有關少年的保護狀況,以協助監督和保障其權益。例如,如果一個法院將一名少年交付給社會福利機構進行保護管束,該法院應向該少年住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提供相關通知,以便他們了解並監督該少年的情況。

  • 少年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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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8 條規定:「法院將少年交付警察機關以外之機構、社會團體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時,應通知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