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8條,在將少年交付警察機關以外的機構、社會團體或其他合適人士進行保護監管時,法院應通知該少年住居地的警察機關。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警察機關能夠得知有關少年的保護狀況,以協助監督和保障其權益。例如,如果一個法院將一名少年交付給社會福利機構進行保護管束,該法院應向該少年住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提供相關通知,以便他們了解並監督該少年的情況。
- 少年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