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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將少年交付警察機關以外之機構、社會團體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時,應通知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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