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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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事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之少年,應由執行機關將曾受處分之人製作名冊並附有關考核等資料,送該少年住居地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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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9條規定,當少年經過刑事或保護處分後,執行機關應該將曾受處分之人製作名冊並附上相關考核等資料,送交該少年的住居地或原先移送的警察機關。 這條法條旨在確保對已接受處分的少年進行監督和控制,以預防再次犯罪行為。通過將少年的資料傳送給相關單位,可能有助於該地區的警察機關或居住地社區提供適當的監督和支持,以促進少年的社會重新融入。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16歲的少年曾因盗竊罪被判處社區服務,刑期已執行完畢。根據該法條,處分機關應該將這位少年的名字和相關資料記錄在名冊中,然後交給他所居住的社區或原本移交的警察機關。這樣做可以確保社區對這位少年進行監督,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輔導,預防他再次犯罪。
- 少年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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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