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刑事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之少年,應由執行機關將曾受處分之人製作名冊並附有關考核等資料,送該少年住居地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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